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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存货导致潜亏

  虚增存货导致潜亏

  【背景材料】

  GY卷烟厂是国有大型卷烟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100万箱,对所在省经济有着重大影响。2001年GY卷烟厂会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54.39亿元,负债49.20亿元,所有者权益5.19亿元,利润总额0.25亿元,当年实现利税17.6亿元。 1997年及1999年,有关部门曾对该厂作过财务检查。
  2002年5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GY卷烟厂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将已核实的烟叶亏空10.58亿元(数量95.7万担)不做账务处理,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简单说明,资产负债表中相应虚增“存货”10.58亿元,虚增资产数是该厂净资产5.19亿元的2倍,已形成了巨额潜亏。这充分反映了该厂在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在会计核算上的偏差,在经营指导思想上的不诚信。

  【违纪事实】

  检查组进点后了解到,该厂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于2000年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以2000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核实。清查结果表明该厂烟叶亏空95.7万担,数量及金额经贵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2001年,财政部批复清产核资结果时,对这部分损失没有确认,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该厂对烟叶亏空问题进行复查。2001年,该厂又聘请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烟叶亏空95.7万担,金额10.58亿元。检查组也对烟叶亏空问题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1990年至2001年共12年的有关账簿及资料,抽查了部分库存量较大的烟叶仓库。检查结果表明,烟叶亏空的数量及金额属实。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对于存货损失,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在未批准之前,应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GY卷烟厂烟叶亏空已经2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亏空10.58亿元已是事实。但该厂在2002年的资产负债表“待处理财产损失”中未予反映,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提及到清产核资结果未被财政部确认,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又进行了复查,但对复查数据未予披露;同时,也未在“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中反映10.58亿元的烟叶亏空,从而造成虚增存货10.58亿元。一个实际上已资不抵债的企业,会计报表上反映净资产仍有5.19亿元,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检查思路与方法】

  检查组进点时,该厂已停止使用自定的“系数还原法”核算烟叶成本。检查人员根据该厂实际,确定了2条检查原则:一是无论核算方法如何,要检查年终是否对烟叶进行了实物盘点,并以盘点数来调整账务;二是实物盘点后产生的烟叶亏空数,相关部门是否向厂领导进行了反映,领导班子是否做出了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决定。
  围绕上述原则,检查人员采取了账簿检查与询问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一方面检查烟叶的实物管理部门—烟叶购销分公司的实物账,查看历年的烟叶盘点资料;另一方面采取询问的办法,对该厂历年的财务主管人员、实物主管人员、分管厂领导、主要厂领导进行了询问笔录,并收集收发文簿、有关文件等文字证据。经过努力,终于查清了烟叶亏空的事实和原因。

  【处理结果】

  GY卷烟厂的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企业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根据《会计法》及《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对该厂发出了处理决定,要求该厂如实反映烟叶亏空事实,在资产负债表中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同时建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组织力量对GY卷烟厂的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分清责任,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根据检查组的建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对GY卷烟厂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该厂对烟叶亏空问题进行彻底的清查,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GY卷烟厂成立了以厂纪委书记为组长的调查组,专门调查处理了这一事件。

  【违纪动机与原因】

  该厂对已经查明的烟叶损失不作处理,其动机和原因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一、为了政绩,原厂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有意隐瞒潜亏
  GY卷烟厂决策层早就知道烟叶潜亏的问题,但一直不反映,不披露,不处理。该厂烟供部(烟叶主管部门)1994、1995年就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了烟叶亏空的问题,但该厂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未向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报告。检查组查阅了从1991年至2000年3月31日10年间的盘点记录,该厂正式下文对烟叶盘点的只有1990、1993、1998年3次,1991、1992年的盘点结果已经无法提供,1998年的盘点报告和盘点表只反映了烟叶亏空数89.29万担,都未反映亏空金额。对如此巨额的亏空,该厂直接对数量进行核减,同时虚增库存烟叶单位成本,企图隐瞒亏空事实。1998年有关部门审计发现了该厂烟叶亏空43.5万担,金额4.8亿元,要求该厂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并按其批复意见作相应处理。但这一重要文件在该厂的收文簿上没有登记,至检查时仍由已退休的原总会计师保管,更没有按审计意见执行。
  早在1994年全国清产核资时,该厂便违反政策规定,没有将烟叶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一方面没有享受到清产核资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掩盖了烟叶亏空的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从1990年至1999年间,GY卷烟厂在潜亏逐年递增的同时,每年损益表都反映有盈利,累计达26719万元。10年间该厂的法人代表及副厂级领导均获得生产经营目标考核奖励,共计128.8万元(其中1997年以后法人代表由省公司单独奖励)。
  由此可见,GY卷烟厂历届领导财经法纪观念淡薄,片面追求政绩和奖励,有意隐瞒不报,是酿成巨大潜亏的直接原因。
  二、自创所谓“系数还原法”,使烟叶成本核算失实,原料管理存在“黑洞”
  1990年至1999年期间,GY卷烟厂在原料(烟叶)成本核算中自创所谓“系数还原法”,即在烟叶成本核算中,根据卷烟生产实际耗用烟片(从烟叶到卷烟过程中的一个中间产品)数量,按照厂里测定的比率计算烟叶消耗量,而不是按实际领用烟叶的数量和金额记账。年底不对烟叶进行实际盘点,只将烟叶成本核算差异进行调整,即将“系数还原法”核算的烟叶成本调整为实际烟叶消耗成本。由于“系数还原法”下的烟叶成本始终小于实际烟叶成本,从而造成累计潜亏逐年增大;又由于这个办法核算的不准确性,使烟叶亏空成了必然。

  【教训和启示】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目前考核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手段,审计结果为组织部门考核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提供了量化依据。因此,企业领导为追求任期内的业绩,在经济效益不佳的前提下,为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想方设法在会计资料上做文章,虚报利润,隐瞒亏损,使企业的财务状况表面上看似良好,实质上危机重重,隐藏着巨额潜亏。正是基于这种经营上不诚信的指导思想,GY卷烟厂有意隐瞒巨额潜亏,加之财务核算上存在的巨大偏差,最终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一、要切实加强和完善对企业经营者政绩的考核
  GY卷烟厂在当地曾是显赫一时的企业,每年都上缴利税10多亿元,贡献较大。各部门对其考核主要侧重于利税方面的指标,只要完成上缴利税就万事大吉。企业的主要精力也放在利税指标的完成上,放松了内部管理。当发现管理漏洞时,不是积极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而是掩盖事实,以虚假的会计信息,为历届厂领导换回无数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奖励,最终积重难返,造成资不抵债的窘境。企业经营者追求政绩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为了追求政绩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编造虚假利润,那就走上了违纪之路了。因此,要切实改变对企业经营者业绩的考核方式,加强监管,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不干涉企业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加强对企业经营实绩的考核,不让作假者获利,不将国有企业交给不诚信的经营者经营。另外,还要督促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功能。
  二、要加快企业改革,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企业潜亏
  要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搞好企业自身改革,在经营决策、机构设置、内部分配、劳动用工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建立企业的经营机制、激励机制、自我约束机制、监督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企业潜亏。鉴于当前国有企业大量存在追求政绩弄虚作假的问题,因此,可以考虑在国有企业中,要积极推广实行中央倡导并已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实践证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有利于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
  三、要不断创新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应对越来越隐蔽的会计作假
  当前,由于技术进步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企业会计造假手段越来越隐蔽。各经济监督部门在监管工作中,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在检查思路上,要注意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结合上级部门的考核指标、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拟上市企业的经济指标要求等,分析是否有造假的动机。在检查方法上,先要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产品生产工艺、企业的财务核算办法和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注意收集相关材料,除财务资料外,生产科室、车间、仓库等部门的相关材料都要收集,并分析相互因果关系。在检查方式上,由于企业造假最终要体现在财务上,财务部门的数据存在被加工的可能,其他部门提供的资料则较为真实可信,可以通过到其他部门如车间、仓库、职能部门等调查、了解、询问的方式,获取原始材料,反过来印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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