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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违规低价承揽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违规低价承揽审计业务

  【背景材料】

  上海SR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上海SR所)成立于1994年,拥有注册会计师24人,不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上海SR所于2002年4月5日对上海GK机械制造厂(下称GK厂)2001年度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郁某、郁某某,审计收费2万元。
  GK厂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1年度会计报表显示,该厂资产总额1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4.9亿元,亏损8600万元。此外,该厂对外长期投资8.7亿元,投资收益2600万元,拥有子公司32家,包括SG股份和SZ股份2家上市公司。
  2002年5月,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GK厂200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多计资产471万元,少计负债1135万元,多计所有者权益1606万元,少计亏损17394万元,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而为该厂进行年报审计的上海SR所却为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通过对上海SR所审计质量的检查,发现上海SR所在对GK厂审计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对GK厂会计报表不实的问题承担审计责任。

  【违纪事实】

  一、违规承揽业务
  上海SR所虽然具有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却无证券相关业务从业资格。GK厂是一家总资产达17亿,并拥有2家上市子公司的大型国有企业。上海SR所承接GK厂2001年年报审计业务,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对于拥有上市子公司控制权的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券业的从业资格”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不符规定
  检查发现,上海SR所审计GK厂的主审人员为该所超龄注册会计师,助审仅为2名非执业注册会计师,3人仅用14天就完成了这样一家拥有总资产(包括2家控股上市子公司)17亿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年报审计。整个审计过程仅为对企业总账与明细账进行核对,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没有到过审计现场,也没有严格履行审计复核职责,审计工作底稿上基本上没有第二、第三级复核,审计过程极其敷衍了事。
  1、对61288万元“应收款项”(占资产总额34.8%)的审计,未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必要的函证,也未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就确认了上述应收款项。
  2、对“长期投资”及“投资收益”的审计,仅以GK厂提供的长期投资核算结果为依据,没有取得上市子公司经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也没有对其他子公司会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了解、核实,就确认了该厂对上述2个科目的核算结果。未发现该厂多计投资收益7423万元、长期投资7423万元的问题。
  3、对“银行存款”的审计,未要求GK厂提供并审核相关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发现GK厂2001年末5个开户银行存在14笔未达账项共计50多万元的问题。
  4、对“其他应付款”的审计,审计程序仅限于明细账与总账、总账与报表之间的数额核对,而未选择检查其中的异常项目的原始凭证,未发现GK厂将财政部门2001年3月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挂账处理、多计“财务费用”301万元的问题。
  5、对“产品销售成本”的审计,未对有异常情况的记账凭证进行仔细审核,未发现GK厂以收据作为凭证在“产品销售成本”中支付控股企业中介咨询费143万元的问题。
  6、上海SR所审计人员明知GK厂存在相当数量且关系复杂的关联方单位,却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查询、核实并确定关联方交易及其结果,未发现GK厂把向关联方收取的水电费、租赁费收入等记入“其他应收款”贷方从而造成少计收入1170万元、漏缴增值税144万元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规定,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等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提出了以下处罚建议:对该所处以20000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纪动机与原因】

  上海SR所之所以敢违规承接业务,审计过程又如此草率,其主观动机和原因主要有:一是受单位、个人利益驱使;二是对审计风险认识不足;三是有关审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敬业精神;四是有关审计人员的执业水平较差;五是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未能发挥作用。
  从客观上分析,首先,是受审计市场恶性竞争影响。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虽数量众多,但大多缺乏相应的规模,事务所之间对审计业务的竞争相当激烈,由此出现了违规操作的现象。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是通过关系揽得业务,就是靠互相压价争得一席之地。而靠低价争得的业务要保证事务所的效益,办法只有一个,就是简化审计过程,缩短审计时间,降低审计成本,所有这些都使审计质量无从保证。一个有着总资产17亿元的大型国有企业,花2万元就能承揽到对其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其次,监管部门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罚力度还不足以起到威慑的作用。近几年有关部门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罚也已不少,处罚力度也不能说不大,但远未起到震慑的作用,事务所违规案件依然层出不穷,本案例即是最好的证明。

  【教训与启示】

  近年来,随着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会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凸现,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置职业道德于不顾,采用降低收费标准、给予回扣等手段招徕客户,争夺业务。会计市场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形象,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规范。
  一、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当前,应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完善会计市场的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出一大批规范会计市场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一些审计准则、规章,对规范会计市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法规特别是实施细则尚不完善,有些法律与法律之间尚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会计市场竞争环境的合理性、规范性。同时应严格执法,对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要重点打击一批危害严重的害群之马出去,将其从会计市场中清除出去,净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永远第一
  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不顾审计质量,甚至为了不惜低价招揽业务,更是加剧了审计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而靠低价争得的业务来保证事务所的效益,只好简化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成本,审计质量因此无法得到保证。上海SR所面对如此大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审计收费只是区区2万元,仅派出3名审计人员,用10多天就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很难说,上海SR所是恶性竞争的牺牲品,还是恶性竞争的参与者。但有一点是非常肯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揽每一项审计业务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自身的执业能力,要把审计质量放在第一位,切不可以收费多少来确定审计人员、安排审计程序。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赢利,但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企业不一样,绝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要深知审计工作的最终产品——审计报告的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审计意见不能以谁出价就卖给谁,谁要什么样的审计报告就卖什么样的审计报告。如果是那样,注册会计师行业就会失去存在的必要,就会遭到社会的唾弃。
  三、监管部门:大型国企的审计质量应成为监管重点
  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近几年来,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特别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部门确实加大了治理的力度,严惩了一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造假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看到,对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审计质量的监管,仍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仍有很多监管上的空白点。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甚至认为,国有企业的审计风险不大,审计工作可以应付了事。因此,为彻底扭转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状况,监管部门应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严惩会计造假者,营造诚信会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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